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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楚光:完善利益表達機制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全國政協常委、九三學社中央常委鄭楚光在提交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的大會發(fā)言中說,經過20多年的改革發(fā)展,我國社會已經呈現出利益主體多元化的基本格局。多種利益主體逐步孕育、發(fā)展、壯大,是社會進步的表現。但是由于不同利益主體發(fā)育的程度不同,他們爭取和表達自己利益的能力存在顯著差別。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之間。強勢群體不僅已經形成一種比較穩(wěn)定的利益集團關系,而且具有相當大的利益表達能量,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zhí)行產生重要影響;弱勢群體在表達利益方面則處于依附狀態(tài),在國家政治構架中常常缺少利益代表和國際上通行的弱勢群體表達利益的制度化方式。在弱勢群體利益表達機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他們越來越多地訴諸過激的方式反映訴求。在信訪渠道上的反映就是,信“上”不信“下”、信“訪”不信“法”、信“鬧”不信“理”的上訪行為。同時,群體性事件大幅攀升,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突出問題。一是數量明顯增多,規(guī)模不斷擴大。群體性事件數量從1994年的1萬多起上升到2004年的7萬4千多起,增加了6倍多,參與人數從1994年的73萬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376萬人次,增加了4倍多;二是涉及面廣。群體性事件幾乎涉及城市、農村、企業(yè)、機關、學校各個領域和行業(yè),涉及各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三是群體性事件的主體成分多元化,有下崗職工、農民、城鎮(zhèn)居民、個體業(yè)主、教師等各階層人員;四是行為方式激烈,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堵塞公路、攔截列車的情況時有發(fā)生;五是組織化傾向明顯,有的甚至自發(fā)形成一些組織,出現了一些挑頭人物。這種狀況表明,我國社會生活中不同群體的利益表達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十分突出的社會問題??梢哉f,在今天,如何正確處理人民群眾的利益表達,形成群眾利益的制度化表達渠道,形成解決利益沖動的制度化機制,已經成為對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挑戰(zhàn)。

鄭楚光指出,由于社會利益的不同步性和不均衡性造成的人民內部利益矛盾日益復雜。一是利益矛盾的內容增多,層面擴大,經濟上表現為貧富差距過大特別是貧困階層的擴大引發(fā)的矛盾;政治上各個利益群體政治參與愿望增強,迫切要求能夠暢通地表達其利益和要求,希望政府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決策,以維護自己的利益。而那些在利益關系調整中利益受損或在利益分配中居于不利地位的利益群體,則希望政府注意其利益表達,扶持其利益的實現。二是一些利益群體的不平衡情緒有所增強。隨著利益差別增大,特別是收入差距的擴大,在高收入者的面前,低收入者容易產生失望和怨憤。加上一些干部為政不廉、執(zhí)法不公、方法不當等,往往使非對抗性的人民內部矛盾在局部轉化為對抗性矛盾,如一些地方群眾所表現出的過激行為。就會造成矛盾的不斷激化,直接損害民眾的利益。三是社會不公正趨勢蔓延。一個健康的現代社會應當既是一個富裕文明的社會,同時也是一個公正的社會。這就要求在注重經濟建設的同時,還應當注重公正問題。解決社會不公問題已成為現階段中國社會當中刻不容緩的事情。對于中國社會來說,威脅最大最嚴重的是在社會結構層面上,社會公正問題所引發(fā)的社會風險。它將直接引發(fā)或加重失業(yè)、群體性事件、上訪、社會治安惡化等系列問題的出現,特定條件下,甚至會使屬于個案化的事件演變?yōu)檎w化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風險,從而嚴重危及整個社會的安全運行和健康發(fā)展。

鄭楚光指出,必須正視建立合理的社會利益表達和利益均衡機制,用有效的制度安排來容納和規(guī)范利益表達。當前利益表達的渠道有三個途徑:第一,利益組織化表達。一種是行政組織,一種是社團組織,這些社團組織雖帶有自發(fā)性,組織程度較低,但在社會對話中往往更直接地代表各自的利益群體。第二,公開輿論表達。改革和民主進程逐漸推進,越來越多的民眾或利益主體希望通過各種輿論媒介、報紙、網絡、電臺等表達自己的利益要求。除此之外,還有通過非正式輿論媒介的各民眾或利益群體表達渠道。這些分散性、自發(fā)性的表達,會給社會強大的壓力。第三,行動表達。這是民意表達比較劇烈的一種方式,也是爭取實現利益的直接行動。一定情況下,一旦民眾利益在其他表達渠道不足以維護、爭取自己利益時,所采取的一種過激舉動。

為了形成能夠化解社會矛盾的日常機制,鄭楚光提出四點建議。一是積極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人民政協制度。首先是加強人大的政治信用和政治權威,人大代表的工作更加公開透明,深入民情。干群關系的緊張,政府和民眾的沖突,反映了人大代表無法將民意真正表達,這就要求人大代表自身需要外界的監(jiān)督。人大應深入群眾,傾聽民意,擔負起如實傳遞民眾心聲的責任,為政府和民眾的和解與和諧作出貢獻。其次是人民政協應該采用比例代表制度,讓政協委員的階層分布更加合理化,特別是要邀請更多的社會弱勢群體代表人士參加人民政協,通過他們讓更多社會階層的利益訴求得到制度化的表達。二是改變目前對社會團體管理的模式,變政府選擇模式為社會選擇模式。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個人表達出來的利益要求一定是散射性的。按理它應當有一個凝聚的過程,通過這個凝聚過程,使得比較自然的散射的利益要求,能夠逐步接近決策層面。比如在國企改革中受損的人,他的利益問題如果經過凝聚機制,最后可能形成一個通過社會保障制度,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補償的方案,但是如果沒有這個利益要求的凝聚機制,就會變成情緒化的語言。因此,改革的當務之急是需要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達和凝聚機制。積極推進社會中介組織的建設,充分利用社會中介組織的行業(yè)自律特性,變政府的直接管理為間接管理,減少政府的直接管理的職能,才能實現“小政府,大社會”的目標。三是暢通人民群眾參與國家政策制訂的渠道。我國是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群眾是國家的真正主人,人民群眾的政治參與不是任何個人和任何政黨恩賜的,他們的參與權、選舉權、參與決策、參與社會管理、參與監(jiān)督是憲法所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人民群眾參與有利于把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納入到現有政治體制內,同時,這種參與有利于增進人民群眾對執(zhí)政黨的認同感。要建立國情民意反映制度,讓廣大人民群眾有反映問題的渠道。讓民意成為決定者,也接受民意的監(jiān)督。黨和國家的決策要做到了解民情和反映民意,只滿足于調研解決不了問題,有的調研不一定真實。因此要集思廣益,就要給人民群眾一個反映問題的渠道。這一渠道必須是通暢的,是受到黨紀國法保護的。凡屬重大問題都要事先和廣大民眾通氣,充分聽取人民意見。凡屬國計民生的事項,都要建立公開聽證制度并提前向社會公告。凡涉及社會發(fā)展和群眾利益的重大問題,都應創(chuàng)造條件讓人民群眾直接管理和參與。四是關心弱勢群體。盡管當前對什么是弱勢群體還有不同的認識,但無疑他們是那些依靠自身力或能力無法保持個人及其家庭基本的生活水準,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支持和幫助的群體。即使是群眾上訪,也多是由于在我們的社會中,其他利益表達的渠道走不通。因此,要幫助他們建立正常的、規(guī)范的利益表達機制,讓社會能聽到他們的聲音。建議我們的人民政府要采取實際的舉措,幫助社會弱勢群體組織起來,讓他們有機會通過組織化的聲音表達他們的社會利益訴求,讓社會能夠傾聽到他們的利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