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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解決申訴難執(zhí)行難問題


日前,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分組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九三學社河北省委主委叢斌說,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我建議把三個月改為“一個月”,這里就是針對當事人所提起的再審申請書,在一個期限內的審查情況,我認為這里的三個月長了。為什么提“一個月”?因為對檢察院提起的抗訴,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0日內再審”,那為什么老百姓提起了再審申請就要三個月?不管是誰,民事訴訟參與人的訴訟地位都應該是平等的,但是本法中檢察院的地位明顯高于老百姓,應把時間規(guī)定得一樣。 叢斌指出,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人民法院根據(jù)需要可以設立執(zhí)行機構”,我還是建議把“可以”改為“應當”,把“根據(jù)需要”也去掉,就是“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執(zhí)行機構”。這也是解決執(zhí)行難在機構設置上的一大進步,不要再遮遮掩掩,就是要在機構設置上加大力度、撥經費、增加人員編制。否則就是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這樣修改,有利于加大法院的執(zhí)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