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九三學社中央常委袁漢民認為,水污染防治法應適用水的運輸環(huán)節(jié)。
袁漢民說,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總則的第2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如果本法僅局限在這里的話,跟總則第1條講到的,“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huán)境,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制定本法”相對照,感覺覆蓋得不夠。除了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外,水的輸送污染也是很嚴重的問題。另外,南水北調,大家所顧慮的問題就是沿途的污染問題??赡芩{來之前沒有污染,但是沿途的管道污染問題很嚴重。所以我建議本法總則第2條是不是可以再拓展一下,把水的運輸環(huán)節(jié)也包括在本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