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九三學社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主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根據(jù)《九三學社章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中央主席會議,在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主持中央工作。
第三條 主席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審議議題應充分發(fā)揚民主,協(xié)商討論,重大事項應進行表決,組成人員過半數(shù)贊成為通過。決定問題,必須堅持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第四條 主席會議的基本職責
(一)學習討論中共和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傳達學習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社的工作方針、任務、計劃、年度工作要點及社內(nèi)重大問題;
(三)組織實施中央委員會、中央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四)審議由主席辦公會議提出以社中央名義向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xié)提出的重大意見和建議;
(五)審議通過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審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和其它文件;
(六)召集并主持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
(七)定期向中央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八)提出中央監(jiān)督委員會組成人選;
(九)聽取主席辦公會議報告工作,聽取和審議秘書長工作匯報,必要時聽取中央機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匯報;
(十)決定中央機關各工作部門局級非領導職務、副局級領導職務的干部任免,向中央常務委員會提出秘書長、副秘書長和中央機關各工作部門正局級領導職務的干部任免建議;
(十一)提出中央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機構設置和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建議,決定中央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的任免;
(十二)研究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五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數(shù)超過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方能舉行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事先向主席請假。
第六條 主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秘書長列席會議。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研究有關特別議題除外。
主席會議議題由主席、副主席及機關各部門提出建議,會議議程由主席辦公會議討論擬定,報主席審核后提交主席會議通過。
第七條 主席會議的準備工作由秘書長負責。重要議題由專職副主席匯報,涉及機關部門職能工作的議題,由部門負責人向會議做出說明或匯報。提交討論的會議文件應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基礎上形成,經(jīng)分管副主席審定。主席會議舉行前10天,應將會議通知發(fā)至與會人員。會議文件由秘書長批印,并于會前3個工作日送達參會人員。
第八條 辦公廳負責會議記錄并整理會議紀要。主席會議紀要經(jīng)秘書長并常務副主席審核后送主席簽發(fā),或由主席授權常務副主席簽發(fā)。
會議紀要分送主席、各位副主席、秘書長、常委、省級組織,機關各部門。
第九條 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分管副主席領導相關部門負責貫徹落實,辦公廳督辦。
本規(guī)則由主席會議負責解釋,自主席會議修訂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