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1日九三學社第十三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日九三學社第十四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建設水平,有序推進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全會建議案(以下簡稱建議案)辦理工作,規(guī)范中央委員通過建議案履行職責、參與社務工作,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建議案是指在中央全會期間,中央委員以個人名義、聯(lián)名或集體名義(以下簡稱提案者)向中央委員會提出的有關社務工作的書面意見和建議。建議案是中央委員履行職責、加強社內監(jiān)督、推進社務工作質量提升的重要渠道和方式。
建議案應一事一案,情況反映實事求是、問題分析簡明扼要、具體建議合理可行。
第三條 社務工作是指圍繞建設政治堅定、組織堅實、履職有力、作風優(yōu)良、制度健全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的目標,在加強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履職能力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等方面開展的參政黨建設工作。
第四條 全會成立建議案審查工作組負責建議案的審查立案、指定承辦部門等工作。工作組成員原則上由中央委員組成,組成成員名單由主席辦公會議提出,主席會議決定,任期同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相同。全會閉會期間由主席辦公會議代行有關職責。
第五條 由一位社中央領導同志分管建議案辦理工作。社中央辦公廳(以下簡稱交辦部門)負責建議案辦理的組織協(xié)調、日常聯(lián)絡、管理和督辦工作。
社中央辦公廳指定處室(以下簡稱交辦人)作為建議案的接收與交辦單位,具體承擔日常聯(lián)絡、管理和督辦工作;全會期間,作為大會秘書組建議案工作小組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承辦部門(包括組織或單位)負責具體辦理有關建議,并將辦理情況和結果答復提案者。承辦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把建議案辦理工作納入議事日程。
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建議案辦理的第一責任人;部門分管負責人要負責督促和研究辦理工作,對建議案答復意見進行審核把關。承辦部門應指定相關處室和人員具體承擔辦理工作。具體承辦處室負責人應抓好辦理工作的落實。要加強與有關部門、提案者的溝通和聯(lián)系。
第七條 中央全會期間,建議案工作小組(交辦人)負責接收、登記、編號、匯總建議案。建議案審查應經工作組全體會議議決,并將結果向全會報告。
第八條 中央全會閉會期間,交辦人應按照機關工作流程,及時分發(fā)交辦有關建議案。視建議案所涉及事項范圍、重要程度,必要時,由社中央領導牽頭辦理,或由主席辦公會議重點督辦。
第九條 建議案辦理,根據需要分為獨辦、分辦和會辦三種方式。只需一個部門單獨辦理的為獨辦;需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辦理的為分辦;需一個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協(xié)同辦理的為會辦,牽頭辦理部門為主辦,協(xié)同辦理部門為協(xié)辦。
(一)承辦部門接到建議案后,要認真清點、簽收。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退辦,并以書面形式向交辦人說明理由。交辦部門按流程請示重新指派承辦部門。
(二)承辦部門應及時研究建議案內容,安排好辦理進度,落實辦理責任。辦理工作應在接到建議案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確需延長辦理時間的,須按流程請示獲準,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個月。
(三)在辦理過程中,承辦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和與提案者的溝通。主辦部門和協(xié)辦部門應加強聯(lián)系,密切協(xié)作,相互支持。
(四) 辦理建議案要求真務實,提高辦理的質量和效率,切實解決問題。要認真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制定改進工作的具體措施。對建議案中提出的問題,凡應解決且有條件解決的要及時解決;承辦部門解決不了的,應按流程報送社中央分管領導;對確實不可行的,應實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條 建議案辦理完畢,承辦部門應及時答復提案者。
(一)承辦部門對獨辦的建議案,直接書面答復提案者;對分辦的建議案,應分別直接書面答復提案者;對會辦的建議案,協(xié)辦部門應先將會辦意見函告主辦部門,由主辦部門綜合各方意見后書面答復提案者。答復及會辦意見均須同時抄送交辦部門和社中央分管領導、建議案審查工作組成員。會辦的建議案,答復須抄送協(xié)辦部門。
(二)答復及會辦意見應嚴格按照規(guī)范的格式行文,由承辦部門領導審批并加蓋部門公章后印發(fā)。
(三)答復提案者時,應附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對聯(lián)名提出的建議案,征詢第一提案人的意見。
(四)承辦部門收到提案者反饋的對辦理情況的意見,要及時通報交辦人。對不滿意的反饋意見,要及時研究處理,并在2個月內答復提案者,同時抄送交辦部門、社中央分管領導。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在辦理時限截止后的20日內,應向交辦部門報送建議案辦理工作總結。交辦部門應及時匯總工作情況,分析問題,提出下一步辦理工作建議,報告社中央分管領導。社中央機關定期召開研討會,梳理、總結建議案辦理工作經驗,研究制訂改進措施。對已經落實、解決并能對社務工作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的建議案,適時以適當方式發(fā)送社中央機關各部門和各省級組織,通報中央委員,宣傳推廣。當年辦理工作結束后,要立卷歸檔。
第十二條 在每次中央全會召開日期的60日前,交辦部門應將上一次全會建議案、領導批示、相關承辦部門處理結果、答復意見及提案者的反饋意見等匯集成冊,報送社中央領導,抄送社中央機關各部門,并書面報告全會。
第十三條 本規(guī)程由社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九三學社 屆 中全會建議案登記及立案建議匯總表
2.九三學社 屆 中全會建議案交辦表
3.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全會建議案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
附件1
九三學社 屆 中全會建議案登記及立案建議匯總表
年 月
序號 | 案 由 | 第一 提案人 | 附議人 | 所在 組織 | 提 案 者 聯(lián)系電話 | 是否 立案 | 擬承辦 部 門 | 備 注 |
注:此表需要歸檔。
附件2
九三學社_____屆____中全會建議案交辦表
建議案 編號 | 案由 | |||||||
承辦部門 | 主 辦 | |||||||
分 辦 | ||||||||
協(xié) 辦 | ||||||||
批準立案 | 經本次全會建議案審查工作組/_____次主席辦公會研究決定予以立案,_______辦理。( 主席辦公會重點督辦; 社中央____副主席牽頭辦理; 部門負責辦理) | |||||||
提 案 者 | 聯(lián) 系 電 話 | |||||||
辦結時限 | 月 日 | 提交總結時限 | 月 日 | |||||
交 辦 人 | 交 辦 日 期 | 月 日 | ||||||
退辦理由 | 月 日 | 部門領導 | ||||||
退 辦 人 | ||||||||
備 注 | ||||||||
附件3
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全會建議案
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
提 案 者 | 建議案編號 | ||
通訊地址 及 電 話 | |||
案 由 | |||
承辦部門 及 電 話 | |||
一、對辦理態(tài)度是否滿意:
二、對辦理結果是否滿意:
三、有何進一步的建議和要求: |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提案者填寫后書面反饋至承辦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