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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學社中央表彰獎勵工作規(guī)定


(2020年3月31日九三學社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三十五次主席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九三學社中央表彰獎勵工作,褒獎在九三學社社務及履職工作中貢獻突出、成績顯著的集體、個人等,充分發(fā)揮表彰獎勵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提升九三學社履職盡責和自身建設水平,根據《九三學社章程》有關條款,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以德為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嚴格控制獎項數量,切實起到示范帶動效應;

(五)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六)重點面向基層一線。

第三條 表彰獎勵種類(見附表)

(一)中央名義表彰

1.集體表彰

重點表彰在各項社務工作中貢獻突出、成績顯著、影響廣泛的省級組織、地市級組織、基層組織和社中央專門(工作)委員會。

2.個人表彰

重點表彰在各項社務工作和本職崗位上貢獻突出、成績顯著、影響廣泛,或者表現特別突出、在社內外影響特別大,在社務工作、經濟社會發(fā)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

3.其他表彰

重點表彰成效顯著、影響廣泛的優(yōu)秀成果或者其他需要表彰的事項,由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二)部門名義表彰

對在專項工作中表現較突出、成績較顯著的集體、個人和影響較廣泛的成果給予適當表彰。獎項名稱、時間不與中央名義表彰的獎項名稱、時間重復。

第四條  社中央各部門是表彰獎勵的執(zhí)行部門,負責表彰工作方案制定、統(tǒng)籌協(xié)調、組織實施、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多部門參與進行的表彰獎勵,根據表彰工作的目的和性質,由機關協(xié)調會議確定牽頭部門。

第五條 受到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fā)展道路。

(二)熱愛九三學社,在相關領域貢獻突出、成績顯著,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紀律,廉潔自律。

第六條  開展表彰獎勵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工作方案。含表彰獎勵范圍、數量、條件、評選小組、評選規(guī)則、表彰形式等。

(二)開展評選工作。依評選辦法規(guī)定程序,經過申報、初審、評審,提出表彰建議名單,中央名義表彰建議名單按程序提交主席辦公會議研究批準。

(三)公示表彰名單。表彰名單在社中央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于公示有異議者,應當審核處理;對于程序、信息存在明顯錯誤或者疏漏的,應當重新評選。

(四)制發(fā)表彰決定。

第七條 進行表彰活動,一般不專門召開會議。

中央名義表彰,以中央委員會名義制發(fā)表彰決定,一般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擴大)會議上宣讀表彰決定。除“九三楷?!蓖?,一般不舉行頒獎儀式。

部門名義表彰,以部門名義制發(fā)表彰決定,一般在部門工作會議上進行。

第八條 對受到表彰的集體、個人,頒發(fā)證書(獎品、獎金)。對受到表彰的集體,可以制發(fā)獎牌。

第九條 對于受到表彰的集體、個人,應當及時宣傳報道,促進發(fā)揮模范示范作用。

第十條 表彰獎勵獲得者應當珍視并保持榮譽,自覺維護表彰獎勵聲譽。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執(zhí)行部門核實,應當撤銷表彰獎勵:

(一)偽造事跡或者隱瞞嚴重錯誤的;

(二)嚴重違反程序或者權限的;

(三)受到表彰獎勵后,嚴重違反社章,或者因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對被撤銷表彰獎勵的集體、個人,執(zhí)行部門應當收回其證書、獎品和獎金,取消榮譽稱號;對被撤銷表彰獎勵的集體,收回其獎牌。

撤銷表彰獎勵的決定,須按照程序提交主席辦公會議批準。決定通過后,向其所在省級組織通報,下次評獎不得申報。

第十二條 定期表彰工作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經費開支嚴格按財務制度執(zhí)行。

第十三條 表彰獎勵工作成效納入執(zhí)行部門負責人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對擅自舉辦表彰獎勵活動或者借表彰獎勵活動收取費用的,以及在表彰獎勵工作中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印發(fā)之日前社中央各部門制定的中央名義表彰獎勵制度予以廢止,部門名義表彰獎勵相關管理制度依照本規(guī)定制定或者修訂。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主席辦公會議負責解釋,自主席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附表


九三學社中央表彰獎項總表

層次

類型

名稱

周期

對象

名額(比例)

備注

中央名義

集體表彰

全國優(yōu)秀基層組織

逢五

基層組織

100個(以各省基層組織數量分配)


機關建設先進集體

每屆1-2次

地方組織

30個(其中:省級組織30%,地市級組織70%)

單年開展

組織工作先進集體

每屆1-2次

地方組織

35個(其中:省級組織15%,地市級組織85%)

雙年開展

思想宣傳先進集體

每屆1-2次

地方組織

30個(其中:省級組織20%,地市級組織80%)

雙年開展

社會服務先進集體

每屆1-2次

地方組織、基層組織

220個(以各省社員數量分配)

雙年開展

參政議政先進集體

每屆1-2次

地方組織、社中央專門(工作)委員會

75個(其中:省級組織10個,地市級組織60個,社中央專門<工作>委員會5個)

單年開展

社史研究先進集體

每屆1-2次

省級組織

5個

雙年開展

信息工作先進集體

每年1次

省級組織、社中央專門(工作)委員會

依信息工作表彰規(guī)定


個人表彰

九三楷模

每屆2次

社員

依楷模評選表彰規(guī)定


優(yōu)秀社員

逢十

社員

1000名


機關工作先進個人

每屆1-2次

機關干部

50名(其中:省級組織機關30%,地市級機關70%)

單年開展

組織工作先進個人

每屆1-2次

機關干部、社員

200名(以各省基層組織和社員數量分配)

雙年開展

思想宣傳先進個人

每屆1-2次

機關干部、社員

100名(其中:機關干部60%,社員40%)

雙年開展

社會服務先進個人

每屆1-2次

機關干部、社員

320名(其中:機關干部30%,社員70%)

雙年開展

參政議政先進個人

每屆1-2次

機關干部、社員

200名(其中:機關干部30%,社員70%)

單年開展

社史研究先進個人

每屆1-2次

機關干部、社員

20名(其中:機關干部50%,社員50%)

雙年開展

信息工作先進個人

每年1次

機關干部、社員

依信息工作表彰規(guī)定


其他表彰

視實際情況,由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部門名義

各部門對在專項工作中表現較突出、成績較顯著的集體、個人和影響較廣泛的成果給予適當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