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九三學社中央機關工作協(xié)調會議通過,2019年8月21日九三學社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二十七次主席辦公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機關保密工作,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完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和失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保密工作的意見》(中發(fā)〔2016〕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文件,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二條 機關保密工作由保密工作領導小組主管。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主席、秘書長和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組成,常務副主席任組長、秘書長任副組長,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辦公廳承擔。
第三條 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保密法規(guī),制定機關保密工作規(guī)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各項保密措施。
(三)根據(jù)定密程序和方法,審核批準機關產(chǎn)生的保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四)組織、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機關保密工作。
(五)在機關工作人員中進行保密宣傳教育。
(六)審查審批機關保密事項。
(七)處理機關泄密事件,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
(八)組織開展機關保密工作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機關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見。
第四條 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一)學習、掌握和貫徹國家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向領導小組提出工作建議,組織落實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和決策。
(二)負責制定機關保密制度等,并采取具體措施,落實各項保密制度。
(三)定期組織開展保密工作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提出書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四)對機關保密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和相關保密部門匯報,并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
(五)定期對機關全體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guī)、保密技術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宣傳和培訓。
(六)負責監(jiān)督、指導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及辦公自動化設備的保密管理和技術防范。
(七)負責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的整理、報審、下發(fā),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督促和檢查。
(八)及時發(fā)現(xiàn)并向領導小組報告失泄密事件,按領導小組的決定制止、糾正、查處有關保密違紀、違規(guī)、違法行為。
(九)對定密工作進行指導,對機關工作中產(chǎn)生的保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等提出建議。
(十)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保密工作任務。
第五條 機關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保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保密工作負總責。
第六條 各部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第三章 保密事項
第七條 機關工作中產(chǎn)生的以下事項,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guī)定,嚴格控制知情范圍,采取相關保密措施:
(一)對中共中央、國務院尚未公開的文件、重大方針政策的意見和建議(定稿)。
(二)參加黨外人士協(xié)商會、通報會的有關材料(定稿)。
(三)醞釀中的社中央換屆(增、補選)人事安排和醞釀中的全國人大、全國政協(xié)換屆(增、補選)有關本社成員人事安排及匯總名冊;未公布的社中央領導機構及其成員變動情況。
(四)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領導同志的批示。
(五)社中央主要領導同志致中共中央主要領導同志的信函。
(六)社中央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報送的“直通車”等有關材料(定稿)。
(七)醞釀中的省級組織領導班子建設及調整意見、方案;后備干部隊伍建設規(guī)劃和方案、名冊及考察報告;向國家機關推薦特約人員以及群眾團體領導成員的情況。
(八)反映中央和省級組織領導成員有關問題的信函、談話記錄、調查報告、領導批示及有關材料,審查結論與處理結果。
(九)社員、地方組織和領導干部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資料和其它不宜公開的統(tǒng)計資料。
(十)機關的工作人員考察材料;醞釀中的機關機構變動、機關工作人員任免和人事調整材料;機關工作人員錄用考試題庫。
(十一)涉密的計算機存儲信息及數(shù)據(jù)保密措施。
(十二)主席會議、主席辦公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領導班子戰(zhàn)略研討會、機關工作協(xié)調會議記錄;社中央領導和各部門就社內涉密工作向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的報告、意見和商談記錄。
(十三)接待港澳臺和海外人士的意見、報告和情況反映。
第四章 機要文件的保密管理
第八條 機要文件的種類
(一)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辦公廳制發(fā)的中發(fā)、中辦發(fā)、中辦通報、中廳字、中辦發(fā)電、中廳函等文件。
(二)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制發(fā)的國發(fā)、國辦發(fā)、國函、國明電、內情通報、國參閱等文件。
(三)通過新華通訊社訂閱的機要刊物。
第九條 機要文件的接收
辦公廳指定專人負責外來機要文件的接收、登記、傳閱、保管、清退、銷毀、歸檔等工作。
機要文件應嚴格履行登記手續(xù)。對機要文件閱讀傳達、流轉登記、清退銷毀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全方位的登記,將機要文件的接觸人員及文件閱讀、使用、管理等情況詳細記錄在案,實現(xiàn)機要文件管理的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十條 機要文件的閱讀傳達
(一)機要文件嚴格按照文件標注的發(fā)布范圍、傳達要求和社中央領導的批示要求進行閱讀傳達和辦理。
(二)機要文件的閱讀傳達范圍:省軍級的機要文件,供現(xiàn)任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閱讀;地師級的機要文件,供現(xiàn)任司局級以上領導職務干部閱讀;縣團級的機要文件,供現(xiàn)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干部閱讀;專業(yè)性機要文件,供從事對口工作的工作人員閱讀。
未標注密級的中央文件按內部文件管理,應嚴格控制文件的知悉范圍,依照文件標注的發(fā)布層次和傳達要求進行閱讀傳達。
(三)確因工作需要擴大機要文件閱讀傳達范圍的,須經(jīng)分管副主席批準,在指定人員范圍內閱讀,由辦公廳負責傳遞。未經(jīng)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閱讀傳達范圍。
(四)閱件人需盡快閱覽,閱后及時退回辦公廳。閱件人離開辦公室時,未及閱讀、歸還的文件,應隨時放置保密文件柜保存,不得隨意放置、將文件帶離機關。個人不得隨意轉借他人閱覽,不得橫傳其他閱件人。
第十一條 機要文件的管理
(一)嚴禁將機要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在公開的文件資料、出版物、會議、新聞媒體以及互聯(lián)網(wǎng)網(wǎng)站、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上傳播和使用,也不得在無密的單位內部文件、簡報資料、內部刊物、內部網(wǎng)站上使用。機要文件摘要內容須按照原文件相同標準進行嚴格管理。
機要文件的標題、發(fā)文字號、印發(fā)傳播范圍等信息屬于文件內容的一部分,須與文件一起嚴格按照相關保密要求管理,不得公開使用。
(二)嚴禁擅自拍攝、掃描、復印機要文件。確因工作需要的,必須征得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同意后,由機要管理人員在專用機器上進行影印。
(三)嚴禁使用手機拍攝、掃描、存儲、處理、傳送、發(fā)布、傳播機要文件。閱讀使用機要文件時,不得攜帶手機等帶有拍照功能的電子設備。
第十二條 機要文件的清退
中央統(tǒng)戰(zhàn)部要求清退的機要文件,辦公廳應按期清退;不需清退的,定期交機關檔案室存檔。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機關全體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機關保密規(guī)定,嚴格保密紀律。
機關應加強保密設施、設備等的配置,為機關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
第十四條 凡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社中央機關范圍內的定密事項須由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定密責任人。
第十五條 涉密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tǒng)不得接入國際互聯(lián)網(wǎng)、機關辦公網(wǎng)絡及其他公共信息網(wǎng)絡,涉密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tǒng)嚴格實行物理隔離。
涉密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tǒng)應指定專人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和保管。
涉密計算機不得使用無線鍵盤、無線鼠標、無線網(wǎng)卡和藍牙傳輸設備等。
第十六條 嚴禁在非涉密計算機上起草、修改、打印、存儲、傳輸涉密文字材料和其他內部敏感信息。
第十七條 存有涉密文件資料的涉密存儲設備不得與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網(wǎng)絡和其他非涉密設備交叉使用。移動存儲設備不得長期保存涉密文件資料,所存儲文件資料使用完畢要及時清理和刪除。
第十八條 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等的維修、改作他用或者報廢處理、銷毀,應當嚴格按照保密規(guī)定、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未經(jīng)專業(yè)消密,涉密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tǒng)不得淘汰處理。
第十九條 機關各部門委托企事業(yè)單位從事檔案整理、設備檢修等與機關保密有關的業(yè)務,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xié)議,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條 加強機關日常保密教育培訓。通過開設保密講座等形式,普及保密常識,宣傳保密機制,強化機關干部保密意識。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機關保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保密風險和泄密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發(fā)現(xiàn)已經(jīng)泄密或可能泄密,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領導小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做出處理,并在24小時內向國家保密部門報告。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密工作職責、致使職責范圍內發(fā)生泄密案件、情節(jié)嚴重的,機關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可以提請主席辦公會議對其采取必要的崗位、職位調整等組織處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密工作職責、致使職責范圍內發(fā)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社中央主席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